租赁房屋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如果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的资料:
租赁双方证件,承租方开票信息,租赁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