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收入要缴文化事业建设税吗?
一、征收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一条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一条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下5项广告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发布收入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代理收入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宣传收入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播映收入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展示收入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下5项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策划收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收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制作收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咨询收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会议展览收入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参考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