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规定:“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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