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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