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
国地税合并后,业务范围中各有自己熟悉的几个税费种,彼此交流经常可以互补,不过有一个费比较特别,似乎大家都不太熟悉,那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征,仅针对两个行业征收,一是广告业,二是娱乐业.开征的时候是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随着营改增的推进,2013年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2016年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局征收.
正因为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窄,关注度较低,且中间又经历了管理机构的变化,如同一个孩子从原生家庭过继给另外一个家庭,两个家庭对这个孩子都没有足够的亲切度,导致这个费种,大家普遍感觉不熟悉.
最近,我就遇到两个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事情.第一件事是我在做企业纳税情况案头分析的时候,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发现一户广告业纳税人,该单位历年已缴税费金额中没有一分钱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样明显的问题如同摆在秃子头上的虱子,于是通知相应的管理机关,要求其补缴费额数万元.
另一件事情是一个企业打过电话来咨询,该公司经营的多种业务,包括广告业.税务管理员要求该公司所有的收入按照费率计算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问该不该这样计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详见:国常会新一波降费减税来了: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案例
(一)某广告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实现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价税合计106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个人A,取得了由A在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销售额16万元).
解:1、计算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6%=60000元
2、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3%=(1060000-160000)×3%=27000元.
3、会计分录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分包取得发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2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2700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7000
贷:银行存款 27000
4、申报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