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季度不超过30万收入要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不超过30万,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借: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其他收益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附加税不需要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