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代扣水电费会有什么税务问题?
首先是增值税,建设方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要求建设方承担水电费,均应该向承建方开具转售水电费的发票,否则承建方有水电费支出,却没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增值税;如果取得的是供电、供水单位开具给建设方的增值税专票,也无法入账抵扣.可是却要向甲方开具这部分销项发票,因此水电费部分税负无形中增加.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有关规定未取得发票、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虚假发票等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上述情况如果承建方没有取得转售水电费发票,或者取得的水电费发票为建设方抬头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一般是这么操作,这部分水电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不代扣代缴,也不要求建筑企业直接向供电、供水单位支付,建筑企业也不将该水电费计入合同成本.结算时建设方直接扣除相应的结算额,这样在建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中均不包含水电费,相当于水电费甲供.如果结算额不能直接扣除水电费,那么建筑企业也必须承担水电费,则建筑企业应该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如果建设方代扣代缴水电费必须向建筑企业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