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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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