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第六条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有关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
退税商店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应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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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