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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