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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