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规定:“……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规定:“……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