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阶段: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 《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应预缴土地增值税,海口、三亚每月按销售额的2%预缴,其它市县按销售额的1%预缴。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销售不动产所取得收入及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应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每季度预缴税额根据国税发 (2006)31号以及国税函 [2008]299号规定预缴
每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季度销售额×10%—营业税及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22%
备注: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海南地区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政策,新办企业执行25%税率,老企业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以后执行25%。
当年度有完工楼盘,则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5月31日之前申报(详见国税发(2009)31号文)。
每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年年度弥补亏损
项目销售达到85%或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4、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备注:实行四级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