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
印花税特定条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实行每年核定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核定征收信息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和金三系统中备案.、
没有办理相关核定手续,而且企业确实有采购合同,要按照实际采购和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需要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具体请参考《印花税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具有税收征收管理职权.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原告作为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印花税.关于原告所述印花税核定问题,印花税的核定工作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征收方式由县(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以核定方式向企业征收印花税的,应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注明核定的应税比例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