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税务机关面对这种情况要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这里面的特殊原因是指: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如果确实是这种原因,也需要企业自己去取得证明,也就是要自证.
如果企业对于暂估的真实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关的扣税凭证,但是已经在税前扣除了,那么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企业在业务真实发生的情况下,对于暂估的成本费用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税前扣除凭证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是不是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当年度应该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未取得的,以后年度取得发票之后就不能扣除了呢?也不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