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会计误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给企业带来巨大涉税风险!
(1)农产品加计扣除2%的政策不适用于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商贸公司,仅仅限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
(2)在取得(开具)农产品发票时,也就是购进环节仍然按照11%计算抵扣;
(3)当生产领用该批农产品时,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4)对于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
(5)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否则将适用从低扣除;
(6)对于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加计扣除2%的优惠;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不再享受2%加计扣除优惠.
应用举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生产各类水果罐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黄桃100吨,含税单价8720元/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72000元,并于发票取得当月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从农户处收购桔子50吨,单价3000元/吨,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菠萝80吨,含税单价4120元/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生产水果罐头.6月份生产领用80吨黄桃、50吨桔子和70吨菠萝.为便于讨论,假设无其他业务发生.
原材料购入时,按规定确认原材料价值及对应的进项税额.5月购入黄桃的进项税额为72000元,购入菠萝的进项税额28800元(4120×80÷(1+3%)×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收购桔子的进项税额为13500元(3000×50×9%),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黄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桔子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
借:原材料--菠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领用时,按规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6月生产领用80吨黄桃,可加计扣除6400元(800000×80÷100×1%);50吨桔子可加计扣除1500元(150000×1%);70吨菠萝可加计扣除2800元(329600÷(1+3%)×70÷80×1%).6月份该公司农产品进项税额可加计扣除10700元(6400+1500+2800),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黄桃
原材料--桔子
原材料--菠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