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和加计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核定扣除了就不能加计扣除了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以上这个就是8a的计算公式,其中的11%,因为财税【2018】32号第二条,将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所以,也就随之调整为10%.
这里的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随着财税【2017】32号文件的第三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随之调整为12%.
综上所述,2018年5月1日之后,8a=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12%-10%)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