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关于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账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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