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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