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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