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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