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