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