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规定及案例处理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大白菜注:非正常损失,仅仅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其损失应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大白菜注: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大白菜注:餐饮服务仅仅指餐饮,不包括住宿的.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