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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