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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