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目规定:“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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