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规定:“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财税字第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