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规定:“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国税地字第44号)规定:“一、……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