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第三条规定:“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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