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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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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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