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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