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算纳税总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全年实际交纳的所有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这些税种的实际交纳金额,可以从相对应的科目账户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