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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