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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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密文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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