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税代理机构,是指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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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