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 095号)规定:“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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