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使用税,并在开具保险费的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了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请问我公司能否将该发票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820号)第二条规定,为满足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制作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告知书,列明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办理流程等内容,在保险机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将告知书交给要求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所以,你公司取得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凭证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你公司如果需要完税凭证,也可以按税总办函[2016]820号文件的规定到税务机关换开车船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