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新版申报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新版填报
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a105050表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的积"的孰小值.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的余额即为本项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填入第3行第5列.
因此,首先,在填报思维上,不能简单地把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其次,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从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实质内容即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扣除事项进行综合审核、计算,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再次,比较两者,取小值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最后,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二、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在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三、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四、合规凭证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福利费,实际就是先税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对企业所得税已没有影响.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发生的福利费用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一项特定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扣除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及应纳税额.
五、操作提示
福利费的列支和税前扣除都有严格的规定,绝不可将超扣除标准的费用、其他科目不便列支的费用、没有合法支付凭证的费用,或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费用都往里面装.
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时,对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