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季度怎么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报税季度报:1、2、3月份(第一季度)的税务情况应在4月份的15号之前申报,4、5、6月份的(第二季度)的税务情况应在7月份的15号之前申报.以此类推,也即是1月申报去年第四季度的、4月份申报当年第一季度的、7月份申报当年第二季度的、10月份申报当年第三季度的、第四季度就是来年1月份申报.
报税季度报一般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