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7〕306号)附件《消费税问题解答》问题1规定: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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