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规定:“四、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二)衰竭期矿山减税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