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对为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磷铁矿不属于各省自行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请按照所在省份公布执行的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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