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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