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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