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减免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征收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局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将于2013年5月2日开始,为做好2013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办法主要变化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涉及的主要变化有:
1、“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称谓调整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不再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银行保险的其他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大宗商品贸易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要求大宗商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