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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