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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