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规定
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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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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