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规定:“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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